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时,须告知当事人,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维权成本,可先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并申请法律援助。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委托调解函,由申请人持委托调解函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调解。
二、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委托调解函后,应当在仲裁时效届满五日前调解完毕。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申请人同意,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仲裁活动。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不大,可邀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调解,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邀请调解函后,应根据确定的时间、地点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或主持调解。
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作出裁决后,农民工当事人不服裁决,明确表示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可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五、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已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农民工当事人,认为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比较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如农民工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起诉期限内为当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代为其提起诉讼。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农民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先行调解,经调解对方仍不履行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1、金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函
2、金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调解函
二ΟΟ七年七月十八日
金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函
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诉人 诉被诉人
纠纷一案,现申诉人 已准备向我委申请仲裁,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维权成本。现经申诉人同意,特委托贵中心先行调解。
此
致
(盖章)
年 月 日
金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邀请调解函
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诉人 诉被诉人
纠纷一案,我委现已受理,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维权成本。特邀请贵中心派员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参与或主持调解。
此
致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