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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18/2007-0002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司法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苏坛司〔2007〕24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坛司〔2007〕24号

 

  现将《金坛市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坛市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降低维权成本,加快矛盾纠纷的解决速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在征得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  诉前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诉前调解必须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同意调解为原则,不得强迫调解;

  (二)合法原则。诉前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平等原则。诉前调解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调解主持人应当平等对待。

  (四)诉讼保障原则。诉前调解以诉讼手段为保障,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限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诉前调解的条件:

  (一)诉前调解只适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

  (二)诉前调解必须是在纠纷到法院立案前进行;

  (三)诉前调解应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主持下进行。

  第五条  诉前调解的范围: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五)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六)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八)对于由公安部门处理的治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市法律援助中心不得可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要求主持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其调解协议书由公安部门制作。

  第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后,应及时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发送《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诉前调解指派通知书》。

  第七条 受指派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第八条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受指定调解后,应当立即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了解纠纷争议的焦点、查明适用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制定调解预案。

  第九条  诉前调解的程序:

  (一)各方当事人到齐后,调解人员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征求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组织调解;

  (二)主持调解人宣布调解开始后,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并举证;

  (三)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做适用法律的分析;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纠纷争议的焦点进行协商;

  (五)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

  第十条  不能进入调解程序或在10个工作日之内调解不成,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填写《金坛市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终结报告书》并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形成案卷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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