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指派,协助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事由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第四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化解纠纷、钝化矛盾、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维护政府和信访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七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为主、律师配合服务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及时组织研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为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提供条件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一条 对积极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成绩突出者,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
(一)要求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的权利;
(二)必要的休息权和工作用餐保障;
(三)要求给予工作协助的权利;
(四)相关信息知情权和文件资料、政策法规查阅权;
(五)参加相关案件协调会、听证会的权利;
(六)获得培训的权利;
(七)获取合理适当报酬的权利;
(八)要求来访者如实陈述事实的权利。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是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主要是就已明确的信访事项向信访工作部门提供法律建议、意见,一般不直接对信访人发表具体处理意见。律师根据需要,在配合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接待信访人时,主要任务是协助了解事实情况,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信访人遵纪守法,依法信访,疏导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律师采取下列方式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一)在政府信访部门接待点或接待室协助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原则上每周安排一天;
(二)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
(三)随党委、政府领导下访或约访;
(四)参与党委、政府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专门工作小组;
(五)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形式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六)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人咨询;
(七)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十六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人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指导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五)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七)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的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程序:
(一)律师受律师协会指派定期到信访部门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被指派律师在信访部门登记后,在指定地点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法律帮助的信访人,由接待律师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项后,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
(四)信访接待结束后,由接待律师在《法律咨询登记表》上填写法律意见并签字确认,最后将《法律咨询登记表》交信访部门存档备查;
(五)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接待律师应当及时向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纪律: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二)接待律师一律亮牌,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禁用不文明言行,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
(三)律师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告知信访部门;
(四)接待热情,举止规范,语言文明,仪表庄重,在工作中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五)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严禁唆使、组织、参与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七)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与信访部门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八)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当认真对待。个人解答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
(九)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能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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