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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证处内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18/2007-000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司法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苏坛司〔2007〕13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08-07-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证处内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证处内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坛司〔2007〕13号
  

  

现将《金坛市公证处内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金坛市公证处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公证处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办证程序

  1、公证处对符合办证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并由承办公证员填写《公证受理通知单》,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到内勤处办理收案、收费手续。

  2、承办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可以出证的,草拟公证词,报主任审批。

  3、办证周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疑难公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疑难复杂的公证经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

  4、内勤在公证文书加盖印章时,应审查办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公证费交纳的情形下,应亲自加盖公证处印章,不得委托他人。

  5、公证处主任办理公证由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审批。

  二、收费管理

  6、公证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如确需要减免的,应由承办公证员提出减免理由,经主任同意后,报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

  7、公证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保管、留存公证费,当事人交纳的风险金、保证金等与公证有关的费用,不得私自收费或乱收费。

  8、公证员要将收费凭证复印件或收费说明装入卷宗内。

  三、质量管理

  9、全处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确保公证质量,避免错证的发生,严禁办假证。

  10、公证员对承办的公证事项,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把好受理、审查关,不得敷衍失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办理,不得报批。

  11、对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全处应进行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应逐级请示。

  12、办理遗嘱、涉外收养和证据保全、开奖、招投标、拍卖等现场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四、档案管理

  13、公证档案由公证处集中统一管理,内勤具体负责。

  14、公证文书材料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由承办人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办理移交手续,负责档案管理人员要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的,一律退还给立卷人,重新整理。

  15、公证档案的借调和查阅要经公证处主任批准,摘抄或复印必须经过公证处主任同意,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

  五、水印纸管理

  16、水印纸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发生失窃和毁损。

  17、保管员应对领取的水印纸进行登记,以备查对。

  18、办证过程中,因故作废的水印纸要收回,并登记备案。

  19、如发生水印纸遗失或失窃事件,应及时报告和说明原因,并由公证处逐级上报。

  六、执业纪律

  20、公证处要加强对处内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员根据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扣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21、公证人员在接待咨询、办证过程中,应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无原则纷争。

  22、公证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23、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或乱收费。

  24、公证人员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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