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第8号、第10号令〉和〈金坛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坛政发〔2004〕10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依法对防雷工程实行规范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在报审时,必须提供《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书》证书,否则不予办理报审手续。没有办理报批手续或无证施工的防雷工程,除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外,将不予验收。并按《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希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