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我们制定了《金坛市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镇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各村“两委”换届进行时,要将档案移交纳入换届程序中,切实保障村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审核表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村 档案移交 通知
抄报: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档案局
市委张建华副书记、市政府奚文彪副市长、王生大副市长
抄送:金坛市委办、市政府办 2007年5月14日印发
金坛市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
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村应指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档案移交,是指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时,将其任职期间所在村形成、管理的档案与继任书记、主任进行移交的行为。
第四条 档案移交应与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等移交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坛市辖区内各村。
第六条 移交工作由镇党委、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主持,镇党政办负责对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工作进行审核。
第二章 档案移交的范围
第七条 档案移交的范围,应符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本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前任书记、主任移交的档案;
(二)离任书记、主任任职期间形成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村民档案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三)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工作档案。
第八条 换届年度形成的没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一并移交。
第九条 移交档案应齐全完整,档案整理质量符合《金坛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十条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移交市档案馆。
第三章 档案移交程序
第十一条 村“两委”换届前,应组织清点档案,提供档案目录,镇党政办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依据档案目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整理标准,核查档案数量、换届年度未归档文件材料数量、档案内容和档案整理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应当征求本届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意见。本届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镇党政办。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持有异议的,市档案局应予以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档案局的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村“两委”换届后,离任书记或主任档案移交工作,应当自新一届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或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7日内移交。
第十五条 离任、继任书记(主任)和经办人、审核人在《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审核表》(见附件)上签字,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离任档案移交审核表》一式三份,离任书记(主任)、村和镇党政办各一份。
第四章 纪律与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现任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不得阻挠审核小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审核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八条 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镇党委、人民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逾期拒不移交的,涂改、损毁、丢失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坛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办、金坛市民政局、金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
离任档案移交审核表
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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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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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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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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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形成、接收档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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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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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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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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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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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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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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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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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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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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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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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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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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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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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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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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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书记(主任)意见:
离任书记(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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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书记(主任)意见:
继任书记(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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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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