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明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并统一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金坛市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目表》(见附件一)、《金坛市非普通商品房价目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如遇价格(收费)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六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筑面积、价格批准文号、基准价格、各系数差价率、浮动幅度、销售总价等内容。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得收取所标示价格(收费)以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擅自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发生利用明码标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开发建设单位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标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标价的;
(三)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自制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
(四)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实行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的,依照《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金坛市物价局2007年6月施行的《金坛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