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坛委发[2006]第20号文,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将《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报:市委、市政府
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坛委发(2006)第20号],市政府设立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以确保引导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及支付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或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市政府组织的服务业重大活动、市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服务业人才培养和服务业重大课题调研等工作,以及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
1、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3、对扩大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项目;
4、对繁荣农村服务业,加快农副产品流通,促进群众致富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实施的在建项目。
(三)优先支持获得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以企业为主体,各种经济成份和组织形式的重点服务业发展企业,均可申报,但必须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金坛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 根据支持对象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定额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为限额贴息。
定额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初确定本年度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
第九条 各镇和开发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进行申报。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向市发改局申报 。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企业填写的金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发改局、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一)是否符合当年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是否符合市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发改局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报市政府同意,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和发改、财政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发改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有困难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建议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局、财政局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按进度拨款,亦可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一次性拨款,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方可获得引导资金支付:
定额补助,提供已经落实及投入资金的有效证明;
贷款贴息,提供贷款合同和银行结息单。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定期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到位情况、项目进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实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项目进度。凡不按规定使用、实施情况较差的、项目没有组织实施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单位,将停止拨付或收回引导资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发改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