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趋旺,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发展壮大服务业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住房需求结构失衡,市场监管与调控不完全到位,导致部分地段房价过快上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稳定我市商品住宅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及常州市物价局《2007年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保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和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及其附属设施成本的管理,提高房价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的成本审核,建立房价集体审议制度,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审核,坚决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将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车位)、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纳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非公用部分,开发企业有权处置的地下、地面附属设施(包括车库、车位)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其价格(租金)一般由当事双方约定;阁楼价格随所属房屋价格进行管理。
加强农民集中居住点住房价格的监管。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对农民居住点的住宅房屋建设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设,安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切实规范房价行为。进一步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除特约服务收费外,不允许开发企业擅立收费项目,向购房者乱收费;开发企业须将每套住房的价格(包括楼层、朝向差价和浮动幅度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出来,并在销售前将价格公示情况报送我局。各企业要把商品住房价格“一套一标”规范于开盘之前,贯穿于销售始终,倡导明码实价,使商品住房价格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提倡房地产经营者向社会作出房价诚信承诺,自觉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成本。目前,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即“二管三线”行业及其工程建设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如强制使用、指定销售、垄断经营等。对此,我们将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紧制定本地区“二管三线”工程费用的指导性标准;进一步清理各项涉房收费,减少和合并涉房收费项目,强化对依托行政职能、强制服务的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消费环境。
五、着力开展商品住房社会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价格信息的透明度。按照苏价服[2005]105号通知,从房价构成的成本要素入手,科学确定进行成本监审的具体项目和地段范围,通过加强对直接成本、间接费用以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逐步建立城市普通商品住房分地段公布社会平均成本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公布城区分地段各类住宅指导性平均价格水平,努力达到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市场理性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目的。
六、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按照国家八部门要求,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为契机,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恶意炒作、不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有重点地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