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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07-0002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坛食药监党〔2007〕9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07-04-24 公开日期 2008-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食药监党〔2007〕9号

   现将《常州市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作风效能责任。

  第三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和负责人姓名的;

  4、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打牌、洗澡、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5、接受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品或宴请的;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报销的;

  6、对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甚至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

  8、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无故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2、不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角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3、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管理相对人单位参加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培训和订阅报刊、图书的;

  4、违反车辆管理、值班、保卫、防火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需采用格式文本而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2、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3、不按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决定的;

  4、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5、对申请人所需上报材料和要求不能一次性告知,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

  (四)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敷衍了事,导致应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实没有发现,甚至发现重大违法违规事实不及时移送查处的;

  2、未按法定程序和稽查工作制度进行行政处罚,导致行政错案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和局领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批评教育;口头告诫;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条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和辞退等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口头告诫的,扣除当月目标管理考核奖的50%;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目标管理考核奖,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含)以上等次;受到书面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上等次。

  第九条  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调查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1、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第十三条  机关作风效能监察投诉事项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相关科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追究作风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作风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的,应将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之其申辩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被告诫人已改正的,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汇报,经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决定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成立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负责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组长:马双庆,副组长:杨晓清、徐卫平、王伟政,成员:陈春梅、王建华、谈凤鸣、马迎俊、牟潍、李雪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徐卫平,副主任:陈春梅、李雪平。

  第十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由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由局党组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作风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存档。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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