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当前药品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混乱的状况,为切实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法人授权委托行为,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试行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将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1、全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派出的药品销售人员启用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并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有说明及供市场监督核实的查询电话号码。
3、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常州市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每本50份,统一编号,一式二份。销售人员及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各一份,企业以电子档案形式登记存档。
4、企业在使用时按印刷成本价向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用。每本使用结束后及时将存根移送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再领取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在领取法人授权委托书时,局责任科室要认真登记领取企业名称、领取人、领取时间、领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起至编号,对移交的存根也按以上内容逐一登记。存根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法人授权委托书截止期后三年。
5、企业对派出的药品销售人员应进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培训档案,严格掌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条件,防止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要清楚,不得涂改,规定内容不得缺项。委托书不得转让和买卖。
6、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做到专人保管,认真登记,及时移送存根,防止遗失。一旦遗失,应及时与金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文、存根。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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