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促进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市各级党政组织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勤政、廉政、优政形象。
2、在工作关系上,坚持干部回避制度,确因工作需要,须报上级领导批准。
3、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得从事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第二职业;不收受礼券、礼品、礼金;不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或来局办事人员“吃、拿、卡、要、玩、报”。
4、机关工作人员下企业办公、办案,统一吃工作餐,不准大吃大喝,接受宴请,外出参加公务活动,不要携带亲属子女参加,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准违反规定分房、购房、建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
6、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物品及发行报刊杂志、组织广告等工作中所得的发行费、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报酬,应交给组织统一处理,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能擅自分配和占为己有。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无偿占用监管单位钱物,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使用,或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炒买股票等活动。
8、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机关“双文明”建设,年度考核评优,经民主评议后,由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考核依据,对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