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全市企业年检工作将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现就2005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年检工作的基本要求
2005年度企业年检原则上与2004年度企业年检相同,部分内容略有调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仍然单独年检。年检报告书仍沿用去年的年检报告书。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未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标有“2005年度已年检”字样的戳记即可,营业执照正本不再贴花。年检期间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原则上先纠正问题再办理年检。企业在年检期间不能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限期内提交。
二、企业申报年检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申报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3、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年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以及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公司只提交第1、2、3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它经营单位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3、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属于本通知“三”重点审查的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切实把好年检重点许可项目审查关
凡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要严格审查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2005年度年检重点审查以下行业企业: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行业企业:1、从事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从事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3、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4、从事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5、从事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6、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上述企业要严格审核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
(二)2004年7月1日以后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设立登记明确前置许可项目的下列企业:1、经营出入境中介服务企业;2、粮食收购企业;3、道路运输站(场);4、机动车维修企业;5、拍卖企业;6、物流企业;7、典当行企业等。严格审查其是否已获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许可证。
(三)相关部门告知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以及未获得相关专项许可的企业。
上述企业凡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许可失效的,不得通过年检。应责令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并根据警示管理办法予以三级警示。
四、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录入工作。高度重视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中所要求的“从业人员”及其“下岗失业人员”数据项的收集、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准确、及时,对发现以往录入错误的数据,应借年检之机进行勘误。同时,各单位要做好私营企业人才资源和企业空岗调查工作。
五、积极探索灵活、便捷、高效的年检方式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场办理年检,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填写《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企业根据《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要求完善材料。继续推行网上年检,提高年检工作效率。2005年度企业年检原则上仍要求参加网上申报年检。
六、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005年度年检全面启用二版年检软件,各分局要抓好基层工作人员学习,做到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保质保量地完成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的审查、注意事项、适用程序等,按照省局《关于印发企业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2005】15号)文件执行。年检中要注重发挥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分类监管的效能。对年检软件设定的必录项、基本项要确保准确、及时录入。为确保文书档和电子档的一致,对发现的错误的数据,应借年检之机进行勘误。本着“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统一、高效易行的要求,做好此项基础性工作。对年检材料及数据录入质量,监管科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加强注册资本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年检中要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非货币出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做好清理“三无企业”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2005年度年检以及发现的其他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八、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年检窗口文明执法规范》
年检期间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举止文明、服务优良;要规范工作程序及年检服务窗口的设置,实行咨询、受理、审查、年检一条龙服务;要做好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的公示,严禁借年检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提高企业对工商部门年检工作的满意度。
九、年检中需统一的几个问题
(一)年检对象
本辖区内由金坛工商局核准登记的,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工作中必须严格把关。年检中发现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应责令限期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方可通过年检。但如果涉及到管区变更的,需先年检,再变更,防止两头落空。
(三)年检材料审查内容
对公司年检材料主要审查:
1、公司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
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是否按照规定交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情况;
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
1、企业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
2、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7、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8、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章程有无修改;
对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
1、名称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
2、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5、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关于企业对外投资
对企业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不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条件。
(五)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
1、 年检报告书中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为负责人,下同。)签字栏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字的,需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签字。不能以加盖法定代表人的名章代替签字。
2、 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关于加盖企业印章
1、 年检报告书首页须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非法人分支机构无公章的,可加盖其母公司的公章。公章必须是“网络印章”。
2、 年检报告书“印鉴式样”栏里,应按规定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没有合同专用章的企业,可不加盖。
3、 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需加盖企业公章。非公司制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无需加盖其主管部门公章。
4、 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无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关于年检结果核定
2005年度的企业年检不再分A、B级,在II版软件中只选择“通过A”,请与信用分类监管分级概念相区别。
(八)关于逾期年检和延期年检
年检起止日期为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对6月30日后逾期年检企业补检的警示解除,统一填写警示解除表报监管科,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解除。企业的处罚标准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2、对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辖区工商分局提出延期年检书面申请,由分局签注意见,报监管科签批可以延期30日。
(九)年检工作流程时间安排
1、2006年3月15日前发放年检通知,通知上要标明年检期限:3月1日—6月30日。
2、2006年6月30日前正常年检。2006年7月1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报市局监管科。同时各分局要针对2005年度年检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将基本情况及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建议或对策、处罚情况,在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
3、2006年7月10日前发限期年检通知,(一般情况下,限期年检通知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限期30日内办理年检手续,同时市局在媒体公告限期年检公告,各分局在公告栏公示限期年检名单,各分局7月30日前上报限期年检数据及主要情况。
4、2006年11月20日前对未年检拟吊销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5、2006年11月24日—11月30日,立案并上报材料;12月6日前将吊销案卷及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审核,经局通案小组讨论批准后发吊销执照听证告知书。(一般情况下,听证告知通知书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2006年12月8日市局在媒体公告听证公告,各分局在公告栏公示听证名单。
6、2007年2月23日市局在媒体公告吊销处罚公告,同时在各分局公示栏公示吊销名单。2007年2月23日—3月10日发吊销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吊销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并报法制科备案。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做好年检总结工作。年检总结、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监管科。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