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民办学校许可核准
2006-8-10制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请提交以下材料:
1. 设置教育机构的申请报告。
2. 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 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个人)资格证明文件;
4. 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 办学出资证明;
6. 校长(负责人)、教师、会计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8. 教育机构董(理)事会章程;
9. 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至4月、7至8月为申报材料月,每年的5至6月、9至10月为审批月。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006-8-10制
1.审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单位、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项目、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可行性报告:(所设置专业的可行性、必要性、专业特色、规划和措施、终止办学者同时附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3.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然情况;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及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需根据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对开设的每个专业都应提供配套的教学大纲和计划。
5.办学出资证明:注册资金及正常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审计评估报告)。
6.拟任教育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出具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等)、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等;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身份证、学历、职称、工作简历等。
8.教育机构董(理)事会章程:
(1)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范围、层次、形式等;(3)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9)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9.拟办教育机构的有效资产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消防和房屋质检部门安全合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可证明文件,教学设备证明;有食堂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提供公证后办学协议、联合办学章程、确定一方为主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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