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市定于2006年2—3月份开展全市2005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即采矿权人),必须按要求提交2005年度报告书并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日
抄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年检提交资料:
1、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见附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砖瓦企业需提交临时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报告。
三、年检方式和时间
1、年检方式:采用先现场检查后集中办理的方式,各镇矿山企业携带规定提交的年检资料和企业公章集中到本镇矿管办或国土所(薛埠镇到矿管办,其他镇到国土所)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2、年检时间:年检手续办理时间为2月20日—3月20日,各镇矿山企业具体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1、年检机关在矿山企业年度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对存在越界开采、违法出租转让采矿权、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有关规定采矿、少报多用矿产资源或相关规费未缴纳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将作为年检不合格处理,由年检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上级机关发证的矿山企业,由本市矿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级机关年检。
2、年检合格的砖瓦企业,签订2006年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其生产能力缴纳2006年采矿权价款(东部平原圩区按800元/门窑;西部丘陵山区按600元/门窑),同时缴纳200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200元/门窑),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镇国土所代收代缴(薛埠镇由各企业直接缴纳)。
3、采石类矿山企业在接受年检的同时,申报2006年爆炸物品计划用量,凡在2006年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矿山,按《金坛市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意见》签订新一轮出让合同,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手续,按规定和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