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资源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金坛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资源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褚玉平
副组长::徐小祥、钱志坤、许靖
组 员:王鸣儿、顾金春、袁伟康、史银生、盛一平、袁朝兰、崔小超
汤跃辉、倪益民
特此通知
(附:《关于广播电视资源规范管理的规定》)
金坛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广播电视资源管理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和广电资源的管理,充分发挥广电资源的效能,倡导广电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确保广电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广播电视资源
本规定中的广播电视资源指:
1、广电工作从业人员;
2、广电设备(广电摄录、采编、电脑制作系统、器材、仪器等);
3、音像制品(广电节目素材、资料片、录音、磁带、原版电视剧、影视节目碟片等);
4、图文资料档案。
第二条:播音员、主持人涉外主持的相关规定
播音员、主持人范围:在职播音主持人、已以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新闻从业人员、曾经从事过播音主持人现仍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从业人员。
1、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直接代表金坛广电形象,言谈举止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必须自觉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媒体公信力。
2、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在本台栏目(节目)以外主持(播音、形象代言人等)各类活动,包括街头大甩卖录音等。指令性(公益性)任务由广电局统一安排,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意。
3、外协主持(播音)收费标准。电视新闻主持人1000~2000元/次,其它主持人500~1000元/次,经局开具发票收费,劳务费由广电局按收费的50%奖励给个人。经同意不收费的指令性(公益性)任务,主持人劳务费(须在工作日以内时间)由局按相关最低标准执行。
4、广播电视节目播音员、主持人严禁参加任何有损于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 编辑、记者
1、广播电视工作 人员应恪尽职守,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2、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经济信息类节目按照广电避要求收费),不以“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挟他人或单位,而达到个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3、记者、编辑领用采编设备要严格执行设备领用使用管理规定。
4、记者、编辑所使用的摄像、制作和录音设备(器材)不得擅自为个人、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录制)任何影(音)像节目。
第四条:广电设备(器材)
1、为了更好发挥摄录、采编制作等设备的效能,确保新闻采访报道以及节目制作工作的正常进行,所有广电设备(器材)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外借使用。
2、技术设备管理 员对检测仪器、检修工具要统一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使用。如需外借,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技术人员劳务费参照主持人标准执行。
3、技术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维护保养好广电设备(器材),出现故障要及时汇报、检修。
第五条:音像制品(图文资料)
1、广电局音像资料、图文资料、技术档案、资料片、专题片、录音节目、各类磁带、影视(碟片)节目(栏目)产权均为广电局所有,未经批准不得外借、外用、外发、外流,外单位需调用、采用影(音)像资料,依市场化运作(按2000元/次收取费用),其它各部门发办局、镇区党委政府及协作友好单位收取相关成本费,并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到财务开据发票)。政府重在活动安排除外。
2、记者、编辑所使用的拍摄带、编辑带、录音带按每人配备数量,执行以旧换新登记领用手续,编辑带录用完及时更换新带,资料带由片库保存。原则上,每位记者、编辑保有7个拍摄带、3个编辑带,其他磁带一律入库保存。专题片制作员可适当放宽,但需报分管局长批准。人员调离前必须清完所有拍摄这、编辑带才能办理调离。
3、记者、编辑因新闻报道或节目制作所需调用资料,必须经电视中心主任签单后,由档案室登记调出,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调用期间不得将资料外借他人或作他用,其他部门需调用资料,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单。
4、除新闻宣传报道以外,个人、企业、单位需拍摄、录制、制作音像制品(专题片)节目的(一律由广电局文化中心文艺专题部归口运作),按照市场化运行收费标准。
5、各类原版电视剧、影视碟片、栏目节目及各类磁带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出入库档案,做到保存、流动、交换、去向有档案记录。
第六条:附则
1、对违反本规定者,查实一次扣除5000~10000元,二次对责任人作待岗,调离或除名处理。
2、 本规定由金坛市广播电视局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坛市广播电视局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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