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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11/2006-0000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文字〔2006〕5号 发布机构 文化广电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06-02-13 公开日期 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坛文字〔2006〕5号

  为切实加强演出市场的管理,繁荣演出市场,针对我市各镇传统的农贸集场相继到来,外省、市、县的B类演出团体将会先后来我市进行营业性游动演出,为确保我市演出市场健康文明、繁荣有序,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件》。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件》已经国务院2005年3月23日修改后重新颁布,各镇要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精神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新修改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过去演出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照演出和部分演出团体演出的节目品位不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实际,各镇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按照新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团体、场所的监管,在农贸集场期间,要组织人员对演出场所进行巡查,确保在净化演出市场的同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的需求。

  二、加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管理。凡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虽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未到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临时性演出许可证”手续的演出团体,一律视为非法演出团体,各镇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一经发现,应当坚决停止演出活动,如在对演出团体管理时遇有困难,应及时向市文化局报告。

  三、坚持演出节目内容的审核。为了强化监管,确保演出节目内容健康文明,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指派专人负责,对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已到我市文化部门领取了“临时性演出许可证”的表演团体上演的节目内容、宣传广告进行审核,决不允许演出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邪教等内容的节目,也不允许有不文雅的宣传广告出现,一经发现,将依照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精神严肃查处。

金坛市文化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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