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办[2006]63号),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镇(中心)卫生院逐步推进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单病种限价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中心)卫生院要从讲政治、讲大局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此项工作。
二、明确实施范围
开展单病种限价的卫生院在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不少于三种,为便于此项工作开展,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研究确定了部分单病种,供各卫生院在选择病种时参考(具体单病种名称见附表)。各单价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其他病种,从2007年开始,在现有基础上再逐步增加限价单病种的数量。
三、工作步骤
(一)选择限价病种。各卫生院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精心选择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选择单病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二是发病原因明确;三是发病机制清楚;四是没有其他并发症、合并症的单纯性疾病;五是有比较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六是疗效确切,预后良好;七是质量易于控制;八是成本易于核算。
(二)确定限价水平。各卫生院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确定本单位单病种限价水平:
一是编制临床路径。科学编制单病种的临床路径是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前提,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医疗骨干和部门根据当前比较成熟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科学编制该病种最基本的规范化诊疗方案,即临床路径。方案要细化到每一个诊疗方法、诊疗项目、诊疗环节等,同时要编制该病种的临床护理路径。
二是测算初步限价水平,根据制定的临床路径,按现行医疗项目收费的价格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作为该病种的初步限价标准。
三是计算近三年平均费用。计算出所选单病种近三年(2003年-2005年)实际平均医疗费用水平,为合理确定限价水平提供依据。
四是确定限价标准。根据测算出的初步限价水平和近三年的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确定该病种费用的限价标准,所定标准要低于本院该病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5%-10%。
(三)建立相关制度。为使单病种限价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卫生院要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
1、审核备案制度。各卫生院制定的单病种限价实施方案和限价标准应按有关要求报市物价局和卫生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并报常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2、通报公示制度。各卫生院要对本院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限价病种、限价标准要予以公示,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单病种限价的有关信息,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限价收费包干制度。单病种限价的患者治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未超过限价标准的,则按限价水平结算。超过核定限价标准的,除不可避免的临床路径变异外,超过部分由卫生院承担。
4、医患沟通制度。各卫生院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对实施病种在诊治前,应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限价标准、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中止限价的情况等事项及时向患者告知,并签订“单病种限价诊疗协议书”。在患者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加强与患者的及时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卫生院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根据卫生部从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诊疗操作细则、科学合理的临床治疗路径、单病种限价方案、限价病种和限价标准,于11月25日前分别报市物价局和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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