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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殡仪馆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6-0007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6]13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6-08-31 公开日期 2008-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殡仪馆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殡仪馆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坛价费[2006]135号
      根据常价服[2006]203号《关于调整殡仪馆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殡仪服务基本项目—尸体火化费标准为由现行220元/具调整为320元/具,其它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坛价费[2002]9号文件执行。
     殡仪服务属于重要的公益事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儿童尸体,医院引产物件火化费应减半收费。希你馆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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