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发改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核定金坛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6-0003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管[2006]59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6-04-18 公开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核定金坛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核定金坛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坛价管[2006]59号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金坛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享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且一律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故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五年后,经批准方可按市场评估价格上市出售。
      二、根据当年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未作调整,则依据上年度销售基价)与批准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超面积购买的商品房则免征。2005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为每平方米1180元。
      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对集中于春风、文化、华城,分地段计算。春风、文化地段同年普通商品房销售基价每平方米约为1950-2000元;华城地段每平方米约为2200元,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销售差价分别大于700元和1000元。考虑适当照顾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利益,仍分别以700元和800元为基价按规定面积和标准计算交纳土地出让金。
      老城区地段普通商品房当时按每平方米优惠200元的政策,故仍以每平方米200元为基价,按规定标准和面积计算。
      四、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代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20日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