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05]67号“关于公布通过类别核定的73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名单的通知”和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12号“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市场)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中 标 价 收费标准(元)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 4950
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 7150
500—1000万元(不含) 10500
1000—1500万元(不含) 13500
1500—3000万元(不含) 16500
3000—5000万元(不含) 20000
5000—1亿元(不含) 26000
1—5亿元(不含) 35000
5亿元及以上 45000
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种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工程单项合同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限额的,不论交易中心类别,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根据苏建招[2005]61号文件,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二类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其支付的专家劳务费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
三、对于其他非建设工程类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市场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对照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交易双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比例,不得转嫁负担。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标准同时废止。2006年2月28日前已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