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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6-0000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管[2006]1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6-01-04 公开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价管[2006]1号
      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省及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5]347号)、(常价管[2005]3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金坛市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自来水商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类,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各乡镇自来水厂工商业用水并轨与城区同步,即商业用水并为工业用水类别,分别执行工业用水现价水平。
     桑拿、沐足、洗车、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纯净水等行业用水仍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二、全市取消商业照明类用电价格,改按其他照明类用电价格执行。
     三、城区工商业用管道空混液化气已实施同价,仍执行每立方米5.00元暂不调整。
     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省、市制定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价格政策落到实处。
     五、上述通知自2006年1月1日用水、电、气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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