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发(2006)第93号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区住宅
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各开发企业、各物业公司、局建设科: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为切实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安全,我们特制定了《金坛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规则》,现将此规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金坛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规则》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报:市政府赵钢超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安监局、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增发:市房管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金坛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金坛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投入使用的住宅(含底商、底层车库),自建自用的住宅除外。
第三条 金坛市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金坛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受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鉴(审)定工作。
各房屋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实行申请、审核、批准制度,住宅装饰装修改造结构安全审批受理点(以下简称审批受理点)设在鉴定所。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饰装修申请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按下列情况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一)凡进行简易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地面砖、木地板),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向住宅所在地的物业公司登记备案。
(二)住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先到鉴定所申请结构安全审定,经审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再到审批受理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核准后方可施工,并向住宅所在地的物业公司登记备案。
1、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2、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3、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
4、拆除或移位非承重墙或在非承重墙上开设门、窗;
5、在墙体、楼面上凿槽等;
6、其他应经审定、批准的改动项目。
(三)住宅装饰装修申请人申请结构安全审定时,持以下资料到鉴定所办理手续:
1、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审定委托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3、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装修改造、加固施工图纸;
4、房屋使用人申请住宅装饰装修时,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所有权人同意其装饰装修、改造的书面证明。
(四)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金坛市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批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3、金坛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定意见书》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危及主体结构安全;
2、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破坏或拆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鉴定所在受理结构安全审定委托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现场查勘、检测房屋结构现状;
3、进行必要的复核计算,并对照技术规范对装饰装修方案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审定;
4、填写《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定意见书》。
第八条 鉴定所在受理装饰装修结构安全审定委托后,应及时至现场查勘,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第九条 鉴定人员(含兼职)必须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装饰装修现场查勘时,必须至少二名鉴定人员同时参加。
第十条 审批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依据鉴定所出具的《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定意见书》及有关规定,核准后发放《房屋安全鉴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申请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和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方案,损坏主体结构或损害邻居和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或超出批准的范围、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后果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造成毗邻房屋损坏或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功能的,申请人应承担修复或民事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交付钥匙时,应当向购房人免费提供《金坛市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批申请表》,免费发放本规则给购房者,并进行宣传。装饰装修申请人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应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的协管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鉴定所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申请人、设计、施工及鉴定人员违反本规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装饰装修中的不规范行为。举报电话:2880735 2882778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坛市住宅装饰装修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等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坛建发(2003)第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