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坛政办(2006)64号《关于明确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金坛市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范围:
(一)主要街道:汇贤路、华城中路、华城东路、华阳路、晨风路、东门大街、南一环、南二环、下坵路、东一环、虹桥路、县府路、南门大街、新花街、沿河东路、西门大街、横街丹阳门北路、丹阳门中路、丹阳门南路等二十条城市道路。
(二)重点地区:金沙广场及周边、青年广场及周边、滨河绿地及周地、体育休闲中心及周边。
二、管理标准及要求
(一)街景容貌
1、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l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3、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4、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
6、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时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 1.8米,外端不得越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8、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9、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周围不得晾晒、悬挂衣物;无乱堆乱放、无流动摊点、无乱涂乱写。
10、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
11、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二)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1、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2、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
3、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设于安全岛(路牙)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
4、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智、箱等。
5、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6、主要街道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7、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8、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
9、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三)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1、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周围的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被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2、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澈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3、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集、标语或标贴。
4、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除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外,城市主要干道不得设置过街布 (条)幅,城市其他区域布(条)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经批准设置的,设置期间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布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避免造成视觉污染;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四)环境卫生
1、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积雪应当及时清除。清扫保沽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2、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分类收集。
3、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沽美观,箱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完好率不低于98%。
4、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
5、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治,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市容环卫责任:要实行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区制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人,并签定责任状;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容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要根据我市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管理的标准与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在东门大街、横街、丹阳门中路等三条示范路段和金沙广场周围,要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与方案,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任的管理方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良好的市容市貌。
(三)环境卫生:一是要加大清扫保洁力度,重点地区和主要街道实行全天候保洁;二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三是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完好率达98%以上。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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