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城管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3X/2006-000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城管字[2006]第51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06-04-18 公开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坛城管字[2006]第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特制定《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前言

  根据《金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基本原则

  1、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各项禁止性规范;

  2、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妨碍建筑、设施所应有的基本设计功能;

  3、广告设施与依附主体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各类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1、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1.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1.2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6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1.3广告设施沿重要地区、重要道路、步行街、商业繁华区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40m。

  1.4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 m,且不得大于0.9 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1.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1.4条的规定(除第1.4a款外)。

  1.6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3m。

  1.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而且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建筑工地或未形成良好景观的地段,可沿用地边界设置带广告的围墙或大型独立广告牌进行遮挡。围墙高度不大于3m,广告牌高度不大于6m;建筑工程完工或景观面貌改观,应立即无条件拆除。

  1.8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2

  2.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

  2.1建筑物广告设置原则

  a)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及影响消防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和安全。如占用他人建筑物墙面设置广告的,应出具产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且不嫩个妨碍他人相邻权等民事权利。

  b)禁止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墙面和女儿墙及屋面以上)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c)在高层建筑上主体部分设置上述标志时应注意:女儿墙及屋面上的标志牌,应有助于强调和保持建筑形体轮廓线,有损建筑形体轮廓线的标牌,城管局应责成其改进或不予批准。

  d)同一立面上,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女儿墙及屋面以上及主体墙面设置标志数目不得多于3个。

  e)禁止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三层以上(含三层)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f)多层(裙房)女儿墙及屋面以上的广告,只能在规划控制区内设置。

  2.2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6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2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2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2.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 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平行建筑墙面的广告,高度≤24m以下建筑,其面积不得大于墙面的1/3;高度24m—50m的建筑不得大于墙面的1/4。

  d)广告设施离地不得少于3m。

  2.4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5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地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 m)

  3 m

  >3层(10 m)——≤6层(18 m)

  5 m

  >6层(18 m)——≤8层(24 m)

  6 m

  >8层(24 m)——≤20层(60 m)

  8 m

  3.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3.1在城市繁华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3.2在市区指定的部分道路、市区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

  最大尺寸m

  市区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

  6×18

  高速公路

  7×20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次要公路

  200

  主要公路

  400

  高速公路

  800

  4.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4.1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4.2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4.3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4.4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4.5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4.6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4.7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4.8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4.9广告物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5.广告设施设置的禁止范围

  5.1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          交通信号设施;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人行道隔离栏;

  f)          车行道分离栏;

  g)          立交桥交通护栏(内侧);

  h)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5.1条(除5.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但经统一规划依附于上述设施特定部位的除外;

  c)地下管线、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车行道停车线后5m);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5.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的除外);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严重破坏建筑设计风格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严重破坏建筑设计风格的;

  e)在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10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上及其周围10m以内设置的;

  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设计风格、面貌的。

  5.4有下列影响绿化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影响绿化物生长的。

  5.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随意设置广告设施。

  6.广告设施照明

  6.1采用人工光源照明的应做好光污染控制措施;

  6.2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

  6.3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红、黄、绿三色;

  7.广告设施的维护与拆除

  7.1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设置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以保护户外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城管部门确定为破损残旧的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国旗闲置的广告应立即拆除。

  7.2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按有关规定拆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