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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0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6]6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6-09-04 公开日期 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坛政发[2006]6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包括: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

   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商贸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等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我市在2005年底前已组建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已招用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4.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充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提高担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年40周岁以上、男年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公示,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所核实,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我市过去有关岗位补贴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对各类用人单位在2005年底前招用已在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结束后,凡在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人员,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2.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后,向镇(区)、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相应险种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与有关单位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终止,而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进一步做好撤村改社区中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名单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应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谁征地谁负担"的原则,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每亩1200元的标准划出,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统一使用。

   从财政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并设立相应财政专户。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的有关委托保存档案费等有关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贴。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三)加强镇(区)、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镇(区)、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在全市社区中继续开展创建“就业和社会保障示范社区”活动。依托镇(区)、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各镇(区)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今年年内在全市所有行政村配备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设立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核定的各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招退工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的规模性裁减人员,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四)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此外,财政还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镇(区)、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就业  工作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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