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及《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我市境内的各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二等地区3元/平方米,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
二、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
1.一等地区:市区东二环路西、北环路南、西一环路东、南一环路北范围内的土地。
2.二等地区:金城镇、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原白龙荡、后阳两乡辖区及一等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
3.三等地区:在我市境内除一等、二等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
三、上述等级土地范围及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税务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调整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