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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1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06]11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6-11-21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坛政办发[2006]115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 护岸 细则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印发          

  

  

  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通航河道的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加强对圩堤和航道的保护,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市航运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金坛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道的圩堤护岸工程,包括丹金溧漕河(金坛段)、通济河、薛埠河、香草河(金坛段)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金坛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对工程的督查和验收工作。各有关镇(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四条  河道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为工程实施主体,负责组建本地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和交通局为工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技术指导工作,参与工程质量的督查和验收。水利局主要负责薛埠河、香草河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交通局主要负责  通济河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河道护岸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前应事先征求交通和水利部门的意见,定稿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坚持“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千亩以上圩区先实施,非圩区的后实施;无护岸的险工地段先实施,翻建段后实施;通航量大的河道段先实施,通航量小的后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范围为主航道的,应充分考虑水位、地质条件及河道线型等因素优化方案,采用合理科学的断面设计。

   第八条  参照我市防洪标准,护岸工程的设计标准为三十年一遇,建筑物等级为四级。设计方案应与航道等级相符,其净距、高程、断面等指标应适当超前考虑,以满足未来航道升级的要求。

   第九条  工程沿途涉及到占用土地和拆迁时,参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虑目前航道等级偏低,为防止大型船只撞击护岸,在船舶集中停靠区应适当考虑靠船墩。

  第三章 建设程序和招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审计部门负责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沿河各镇(区)要根据批准的通航河道护岸工程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先急后缓和分年实施的原则审核各镇(区)的年度计划,核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各镇(区)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实施,并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为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工作的公示、标前会、开标、评标、决标等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和资金的拨付。薛埠河、香草河、通济河由交通、水利部门及所在镇(区)按4:4:2的比例出资;丹金溧漕河的应急度汛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补助60%,地方自筹40%。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质量、进度和安全方面的责任。

   第十七条  砌筑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十八条  砌筑前应组织验槽,符合设计要求或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砌筑时应放样立标,拉线施工。

   第十九条  浆砌石的砌缝应填充饱满,不得事后抹浆,不得勾假缝、凸缝。砂浆标号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按砌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执行。中间隐蔽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砌筑完成后,外围围堰土方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通航。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归档工作。工程核算由审计部门负责,补助经费以审计后的决算和造价为准,补助经费实行市级报帐制。

  第五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护岸工程建成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所在镇(区)负责管护。所在镇(区)要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负责护岸工程的管理与保护。护岸发生损坏,由所在镇(区)负责维修。

   第二十四条  严禁故意损坏护岸工程和利用护岸违章搭建的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内取土、疏浚施工以及因跨河或港口建设需临时拆除护岸的,应事先征得交通和水利部门的同意,完工后及时恢复并报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圩堤上严禁垦种作物,各地可因地制宜进行植草护坡,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通航河道护岸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航河道护岸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石料质量、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水泥、砂石骨料、水等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砌筑应逐层进行,每层应依次先砌筑角石,再砌筑镶面石,最后填砌腹石,镶面石的厚度不应小于30cm。

   3.砌筑应平整、稳定、错缝、灰浆饱满。外露面上的砌缝应留2~4cm深的空隙。

   4.砌筑块石时,上下层应错缝,内外石块应搭接,面石应选用较平整经整修的大块石,重量宜在50kg以上。

   5.砌筑料石时,应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放置平稳,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应大于10cm,丁石上下方不得有错缝。

   6.灰缝宽度块石砌体宜为2~3cm,料石砌体宜为1.5~2cm。

   7.勾缝应用过筛细砂,水泥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勾缝前先剔缝,缝深2~4cm,用清水洗净。勾缝应自上而下按实有砌缝进行,砌筑完成后应保持表面湿润并做好养护。

   

   

   

   

   

   

      二、质量检测内容和标准

                    砌石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和标准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测频率

  检验工具和方法

  1Δ

  轴线位置

  料石

  ±10

  4处

  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浆砌块石

  ±15

  2

  墙面

  垂直度

  浆砌料石墙

  0.5H且≤20

  4处

  用垂线或钢尺

  浆砌块石墙临水面

  0.5H且≤30

  4处

  3Δ

  项部高程

  ±15

  4处

  用水准仪和尺量检查

  4

  表面平整度

  20

  2处

  用2米靠尺加塞规量

  5

  厚度

  浆砌料石

  ±20

  3处

  尺量检查

  浆砌块石

  -20~+30

  3处

  尺量检查

  6

  砂浆、砼强度

  ≥设计强度

  1~3组

  随机制试件测28天抗压强度

   

                       砌石工程外观质量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测频率

  检查工具和方法

  1Δ

  轴线位置

  ±40

  每20延米不少于2点

  用经纬仪测

  2

  墙顶高程

  0~+50

  每20延米不少于2点

  用水准仪测

  3

  墙面垂直度

  0.5%H

  每20延米不少于2点

  用吊垂线和皮尺量

  4

  墙顶厚度

  -10~+20

  每20延米不少于2点

  用钢卷尺量

  5

  表面平整度

  25

  每20延米不少于2点

  用2米靠尺和塞规量

   注:“H”指墙体全高,标有“Δ”的为主要检测项目。

      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在基本要求合格的前提下,主要检测项目的测点全部符合上述标准,每个一般检测项目的测点数中有70%及以上的测点符合上述标准,其余测点基本符合上述标准,且不影响安全使用即评为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一般检测项目的测点总数中有90%及以上的测点符合上述标准,即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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