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意见(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医疗 保险 办法 意见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印发
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意见(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
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级医院为8%,二级医院为10%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级医院为5%,二级医院为6%。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由原来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按7%、4%、1%递减调整为按4%、3%、1%递减。
市外转诊住院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调整为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
二、调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调整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三、调整退休(职)人员最低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由原来凡退休(职)人员工资不足450元/月的按450元/月的标准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调整为凡退休(职)人员工资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的标准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四、交通事故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凡机动车交通事故、有第三者责任和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五、本补充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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