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金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学杂费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2日印发
金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在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常州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市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五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财政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七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八条 各校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公用经费安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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