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06]15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内容
行政执法依据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权密切相关。因此,本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包括三项内容,即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4.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梳理范围和方法
本次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各类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过程中一并考虑部门“三定”方案对执法职责的规定。
各镇、各部门梳理本单位(含由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受其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的执法依据,应由各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梳理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执法行为种类
本次梳理的执法行为可分为行政许可(含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含行政征用)、行政确认(含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不含行政仲裁)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八大类。(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执法行为可不单独分类,归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每一执法行为种类后要列明执法依据。有特别执法行为种类规定的部门,可参照以上分类单列执法依据。
五、梳理工作的几项具体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上报梳理结果时,在列明的执法依据后,要附具体条文,以便审核时比对。所列执法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并注明该依据发布日期和施行时间。
(二)一项执法行为有多个依据的,按位阶高底,列明所有依据。
(三)上、下位阶的执法依据不一致或者部门认为该类执法依据间相互冲突的,以及部门间职责交叉的,在备注栏中说明。
(四)梳理执法依据时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五)各镇、各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国务院部门的执法依据未梳理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梳理执法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如发现有其他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为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梳理工作按期完成。各镇、各部门应在2006年3月底前将《金坛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执法依据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逐一进行审核后反馈给部门。
未尽事宜,请与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奚屹峰、闻明,联系电话:2823294。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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