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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07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政办发[2006]1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6-01-18 公开日期 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政办发[2006]10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当前殡葬改革的方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亡人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禁止土葬。要积极引导群众将亡人骨灰保留方式从“入土”转为“入室”,从“地下”转为“地上”,大力倡导和推行骨灰堂室内寄存、塔陵安放和壁葬、树葬、草坪葬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实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严格控制公墓建设和发展,限制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禁止骨灰乱埋乱葬,积极开展清理坟头复垒工作,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

   (一)停止审批和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规范现有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凡符合全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可保留用作公益性骨灰堂用地,由所在镇(区)对其进行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按审批后的规划实施。按照《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骨灰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物价和民政部门核准价收费,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

   (三)依法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不再新增经营性公墓。已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要完善和规范用地手续。对已建设的墓区用地,各公墓管理单位要报国土管理部门丈量、核定,划定规划红线,规划红线外不准再新建墓穴。经营性公墓如需增加用地,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使用。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双穴为1平方米、单穴为0.7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同胞确需扩大墓地的,经市民政局批准,可在上述面积基础上增加至3-5平方米。禁止建造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经营性公墓接受墓葬对象为本市市民,不得接受外省市骨灰的安葬,国家另有规定的或已售出的墓穴、塔位除外。

   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必须严格控制。禁止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土地兴建或扩建公墓,现有公墓墓穴、塔陵和骨灰堂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三、认真开展清理乱埋乱葬工作

   根据殡葬法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因征用土地迁坟,其遗骨应火化,骨灰安放到骨灰堂、塔陵或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不得在原公益性公墓安葬或树立墓碑,也不得另择地块集中安葬。各镇(区)要继续组织开展清理乱埋乱葬、坟头复垒工作,切实巩固平坟还田成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殡葬改革管理关系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配合,促进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化。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牵头开展殡葬执法工作,推进殡葬设施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规划部门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民政部门共同推进和落实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实施。国土、农林部门要对非法建墓、违法占用耕地和林地的行为依法处理,并抓好清理乱埋乱葬、平坟还田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公墓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物价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指导,对公墓、骨灰堂、塔陵等收费进行梳理和规范,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监察部门要对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违规建墓、修建豪华大墓等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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