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近接基层税务机关请示,要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对取得的开发地块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或者委托他人拆迁)并最终以房屋安置(或偿还)住户的征税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屋适用税目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安置(或偿还) 给拆迁户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拆迁安置的营业税处理
(一)纳税人以自身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户,对偿还原房屋面积部分不再收取房价款的,按成本价(暂按物价部门核定构成开发项目销售基准价格的成本部分的数据确定,下同)计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以自身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户,对偿还原房屋面积部分收取房价款的,房价款高于成本价的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房价款低于成本价的以成本价计征营业税。超面积补差价款以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三)纳税人外购房屋安置拆迁户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于政府定价定向销售的专门用于安置乡镇拆迁户的安置小区,其安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以实际安置价格征税;安置价格高于成本价的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超面积补差价款以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三、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及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
(一)纳税人应将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在安置过程中应向被安置人开具合法结算凭证并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应将物价部门核定销售基准价格及成本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四)对于专门用于安置乡镇拆迁户的安置小区,纳税人应将政府部门对该小区的用途及定价证明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OO六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