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6〕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1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