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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4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43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6〕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5]2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1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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