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 年 八 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6]1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