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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3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9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12-01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99号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 年 八 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6]1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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