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常财税[2006]27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校对:盛冬梅 共印6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6〕4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集体 土地 税收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40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集体 土地 税收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3份 2006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