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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9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11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31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8月23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