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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6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6]3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6-09-19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6]34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9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11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流转税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31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8月23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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