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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6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6]3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6-09-12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6]37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114)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主送: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印发


 

  校对:史峄云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1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

  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2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退税处 陈霞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2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3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处  陈克建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

  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向总局报告。

   三、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同时,对其中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凡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

  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不局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范围。各地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21日封发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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