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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送: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发
校对:史峄云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9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退税处 陈霞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20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处 陈克建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5月29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