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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6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6]3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6-07-10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6]32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送: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发


 

  校对:史峄云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9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退税处 陈霞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20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5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处 陈克建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5月29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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