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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印发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林晓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
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材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四月三日
抄送: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4月11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