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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1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4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41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6〕7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下发后,各地对各类垃圾处置费是否均不征收营业税的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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