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5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5〕1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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