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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3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4-08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32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6〕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6]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这里所指的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原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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