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6]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这里所指的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原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