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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主送: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送: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8日印发
校对:徐志华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4月7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法规处 闵利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10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 蔡荣浪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3月9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照片 001.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