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1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2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3-14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20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