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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5日印发
校对: 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70号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
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
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发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陈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