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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5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6]1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6-03-13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6]10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3日印发


 

  校对: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陈啸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月24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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