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3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2-12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36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6]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