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2-07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6﹞7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5〕2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