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5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6]5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6-01-26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6]58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1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产品  退税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0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退税处 陈霞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4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出口产品  退税 管理 转发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8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处  陈克建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

  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二、各地今后应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出口退税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