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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常国税函[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6]1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产品 退税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0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退税处 陈霞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4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出口产品 退税 管理 转发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8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处 陈克建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
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二、各地今后应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出口退税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